吉林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吉林省安委會近日印發《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提出,吉林省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行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并報吉林省誠信體系建設聯系會議辦公室在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上公布,使其在新增項目的核準、政府采購、證券融資、銀行貸款、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或禁止,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取消評優資格。
《規定》明確,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累計死亡10人及以上的;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8人或9人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一個年度內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發生同類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累計在8人或9人的,納入A級“黑名單”管理,情節較輕的生產經營單位納為B級、C級“黑名單”管理。
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視危害后果,也將納入不同級別的“黑名單”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二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3年。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后,逐級上報至省安監局,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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